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<2016>97号升降作业平台》载明,升降作业平台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。
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
〔2016〕97号
**同志:
您好!我单位于2016年3月9日收到您关于公开“升降作业平台(升降平台)的制作和销售是否还需要办理特种设备许可证(特行证)和升降作业平台(升降平台)是否在2015年国家特种设备新目录范围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经研究,您的申请事项为咨询事项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。
对您的咨询事项,现告知如下:升降作业平台不在《质检总局关于修订<特种设备目录>的公告》(2014年第114号)范围内,该公告已在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发布,具体查询网址为http://www.aqsiq.gov.cn/xxgk_13386/tzdt/gzdt/201411/t20141103_426511.htm。因此,升降作业平台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,其制造、销售等亦不再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如不服本告知书,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。
感谢您对质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!
2016年月24日
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<2016>97号升降作业平台》载明,升降作业平台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。
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
〔2016〕97号
**同志:
您好!我单位于2016年3月9日收到您关于公开“升降作业平台(升降平台)的制作和销售是否还需要办理特种设备许可证(特行证)和升降作业平台(升降平台)是否在2015年国家特种设备新目录范围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经研究,您的申请事项为咨询事项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。
对您的咨询事项,现告知如下:升降作业平台不在《质检总局关于修订<特种设备目录>的公告》(2014年第114号)范围内,该公告已在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发布,具体查询网址为http://www.aqsiq.gov.cn/xxgk_13386/tzdt/gzdt/201411/t20141103_426511.htm。因此,升降作业平台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,其制造、销售等亦不再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如不服本告知书,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。
感谢您对质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!
2016年月24日